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单位行贿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常见要点 

2024-11-16 14:25 浏览: 868 次 字号:

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于 2023年 3月 12日联合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再次释放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的信号。《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是行贿犯罪家族中的重要成员,也是当下民营企业较易触及的刑事红线。在 “行贿受贿一起查 ”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行贿主体不再仅以证人身份出现,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行贿案件在审判阶段虽总体量刑较为轻缓(参见: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现状透视 —— 以近三年来全国范围内的一审判决为基础》 ),但在加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之下,单位行贿案件辩护过程中,如能说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涉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方为最佳效果。本文结合实践中具体案例,梳理单位行贿罪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常见要点。

01 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未遂等法定从宽情节

单位行贿罪只有一档法定刑,即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其最高刑也仅为五年有期徒刑。实践中,涉嫌单位行贿的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或者坦白、认罪认罚、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未遂等情节的,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例如,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行贿 110万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被检察机关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进而对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冀唐北检二部刑不诉〔 2021〕 Z4号)

再如,环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顺利竞拍土地及竞拍土地后感谢帮助,通过杨某甲单位行贿 190万元。鉴于涉案单位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甲认罪认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甲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肃检一部刑不诉〔 2021〕 52号)

再如,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公司事后感谢及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某处别墅口头行贿给先后担任吉林省发改委副主任、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的褚某某。检察机关认定上述行为系 “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结合朱某某有自首情节,故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案号:敦检二部刑不诉 (2020)8号)

02 行贿实体目的正当,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行贿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其包括 “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 ”和 “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 ”。在部分案件中,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实体目的正当,仅系请求国家工作人员加速履行职务,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作为相对不起诉的理据。

例如,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揽具体项目过程中,为顺利结算工程款及承揽有关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曹某某行贿人民币 30万元、澳元 5千元。检察机关认为,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 “犯罪动机部分为谋求结算正常工程款 ”,将其作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之一,并对江苏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东检二部刑不诉〔 2021〕 Z6号)

再如,湖南省岳阳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单位行贿 273.656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甲 “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行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调解决其经营的湖南省岳阳市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渣土车停车场的现实问题,行贿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加之周某甲经营的公司在产值、解决就业、社会捐赠等方面的情况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对周某甲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洪检公诉刑不诉〔 2021〕 Z1号)

03 案发后启动刑事合规整改,并经验收合格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 2020年以来力推的一项试点制度,其主要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对涉案单位进行合规整改并通过考察验收,来降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

行贿犯罪案件启动合规整改相对较有难度,但实践中亦有此类成功案例。例如,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1300万元,因 “认罪认罚,案发后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主动申请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并经评估合格 ”,被检察机关认为 “不需要判处刑罚 ”,并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号:宿区检刑二刑不诉〔 2021〕 Z51号)

04 退缴全部非法获利,贯彻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政策

对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既是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这一法理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的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对于 “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 ”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则存在不小争议。作为涉案单位而言,主动退缴行贿所涉项目的利润,则会被作为从宽处罚直至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情节考量。

例如,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冷水铺路三期工程建设项目部、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钟某甲单位行贿 258.093万元,因其 “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614万余元) ”,被检察机关认为 “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合中央 “六稳 ”“六保 ”政策,可以免除处罚,检察机关据此对钟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怀鹤检职检刑不诉 (2021)Z1号)

再如,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单位行贿 102.6888万元,因其 “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经湖南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公司项目实现利润总计 390.395319万元,上述利润全部退缴),有悔罪表现,且李某甲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系当地规模较大、解决就业人员较多、完税数额较大的企业 ”,检察机关据此对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号:湘芷检刑刑不诉〔 2021〕 Z3号)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